一名香港警察未經許可接受貸款罪名成立
香港高級警員陳冠健未經許可,接受從事「高利貸」的朋友的貸款共50,000元,5月27日在香港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裁判官李唯治押後案件至6月10日宣判;被告獲准以現金3,000元保釋外出。
43歲的陳冠健駐守西九龍總區交通部,承認3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另1被告是39歲的蕭淑儀,她承認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47,000元等兩項罪名,並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陳冠健未經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2006年8月31日至9月28日期間,接受蕭淑儀3筆共50,000元的貸款;並簽署「貸款合約」,分18期還款。
根據合約條款,首筆2,000元的貸款以利息年率123.46厘借出;另1筆45,000元貸款,則以利息年率135.16厘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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