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來回香港的包機服務
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規定任何人如欲申辦來往香港的包機服務,必須向民航處處長申領許可證。許可證申請表可於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政府合署四十六樓民航處總部索取,填寫後該申請表必須於航班預計到達或離開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個工作天之前(新經營或非經常經營者應該預留兩個星期以便進行審核)提交民航處處長。
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資料和文件本處才會考慮其許可證申請﹕
經營不定期航班服務的許可證申請表格(DCA表格122);
有效的航空營運許可證或證明獲准使用航機的型號、運作地區及獲准航班類別的同等文件;
仍然生效的適航證明書,以及所用飛機的登記證;
擬在香港國際機場使用的機場最低飛行條件,及有關應用該等條件的指示;
證明有關飛機符合國際民航組織附件16卷I第II部第3章噪音標準的合格證明書;
有關如何建立機師在香港的航路及機場操作方面的資格的資料;
按照《民航(保險)令》以合一限額就經營人在任何一宗事故中對第三者、乘客、行李、貨物及郵件可能招致的法律責任,為經營人提供保障的保險單;以及
有關文件,以確定飛機是否設有第二代交通警報及避免碰撞系統,以及是否具備十足航行能力和攜帶足燃料,以便在有需要時可從香港上空轉飛往它的備用機場。
如使用租賃飛機,申請人需符合其他要求。
除上述一般要求外,申請人亦需就個別包機申請提交以下資料﹕
有關該建議包機的詳細資料(包括欲經營包機的種類及已經香港航空協調員允許的建議飛行時間表等)﹔及
申辦該包機的理由。
有關經營包機運載乘客或貨物來往香港的申請,如民航處處長對申請人已合理地證明相對的定期航班未能提供所需服務或運力以滿足真正的需求方面感到滿意,及若該申請是由香港以外地方作基地的航空公司所提交,該航空公司所屬基地的政府對以香港作基地的航空公司提交近似的申請時將給與同等的優惠待遇,則該申請通常會被批准。
申請以包機同時運載乘客及貨物將通常不會被考慮。
申請經營不定期航班服務的程序細則,請參閱《香港航空資料匯編》第GEN 1.2部。
申辦私人非受酬飛行來往香港
任何人在操作非受酬飛行來往香港前必須獲得民航處處長允許,有關申請應在航班預計到達或離開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個工作天送達民航處處長(地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政府合署四十六樓﹔傳真﹕(852) 2877 8542﹔電報﹕61361 CADHK HX;航空專用電報:VHHHYAYX)。有關申請不需使用任何申請表,但需提供以下資料﹕
飛機型號﹔
飛機國籍及登記標誌﹔
操作者名稱﹔
在香港的地勤服務代理人的名稱﹔
建議到達及離開香港的日期和時間﹔
確定將不會有任何付費的乘客或商業性的貨物在飛機上﹔
按照《民航(保險)令》以合一限額就經營人在任何一宗事故中對第三者、乘客、行李、貨物及郵件可能招致的法律責任,為經營人提供保障的保險單;
證明有關飛機符合國際民航組織附件16卷I第II部第3章噪音標準的合格證明書﹔以及
有關飛機噪音証明的詳細資料﹔及確定飛機有完全的航行能力及將會攜帶足夠燃料以便在需要時可從香港上空轉飛往它的備用機場。
申請必須於航班預計到達或離開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個工作天送達民航處處長。但非經常或新經營者應在航班到達或離開香港的日期前最少兩星期提交申請,以便有足夠時間處理該申請。 |